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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列為商標申請的所有人?

若所有人不是控制商品和服務的實體或個人,商標即屬無效。

若所有人並非控制該商標項下所提供商品和服務之性質與品質的個人或實體,商標註冊可能無效。

公司股東和高階主管經常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註冊,而非以其 LLC 或公司名義申請,以為如此可獲得原本可能沒有的某種程度的資產保護,或對商業夥伴取得影響力。實際上,這樣做只是花錢提出一份很可能無效且無法執行的申請。

若已存在 LLC、公司、合夥、非營利組織、獨資企業或其他法律實體,且該實體為提供該商標項下商品和服務的主體,則必須將其列為商標的所有人。此規則亦適用於僅有一名股東或所有人的 LLC 和公司,因為 LLC 和公司在法律上與個人所有人是分開的。

若尚未為提供該商標項下商品和服務而成立實體,則所有人應列為以該商標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個人。請注意,若您計劃日後成立公司或其他實體,之後可以將商標轉讓給新成立的企業。

如對所有權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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