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外國商標申請後的 6 個月內,可以使用該申請作為提出美國申請的基礎。
以外國商標申請作為美國申請的申請基礎,其優點是您無須證明在美國境內的商業使用即可取得初次註冊。不過,在美國註冊日後第 5 年至第 6 年之間辦理續展時,您必須證明該商標在美國境內的商業使用。
請注意,您的美國申請必須與外國申請完全相同,並涵蓋相同的商標以及相同的商品和服務。
例如,如果您的外國申請是針對一個標識,則您的美國申請必須涵蓋相同、完全一致的標識。此外,外國申請上的國際類別以及商品和服務清單必須複製到您的美國申請中。您不得在美國申請中加入外國申請未列出的商品和服務,並就這些新增的商品和服務主張以外國申請作為申請基礎。不過,如果您只想保護外國申請中列出的部分類別,而非全部類別,這是允許的。
為完成您基於外國註冊提出的美國申請,我們需要向美國商標審查員提供該外國註冊的副本,並翻譯成英文。屆時,將審查該外國註冊,以確保國際類別以及商品和服務與美國申請相符,然後才會核發註冊。
必須注意的是,擁有外國申請或註冊並不保證您的商標一定能在美國獲准註冊。無論申請基礎為何,每件申請都會接受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美國商標法,以及是否與在先提出申請及已註冊的美國商標構成混淆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