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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外國商標註冊的申請

外國商標註冊可作為美國申請的基礎,無需在美國使用,但必須完全相同且符合美國法律。

外國商標完成註冊後,隨時可以使用該註冊作為提出美國申請的基礎。

使用外國商標註冊作為美國申請之申請基礎的優點是,您無需證明在美國境內的商業使用即可取得初次註冊。不過,在美國註冊日後第5年至第6年之間辦理續展時,您必須證明該商標在美國境內的商業使用。

請注意,您的美國申請必須與您的外國註冊完全相同,並涵蓋相同的商標以及相同的商品和服務。

例如,如果您的外國註冊是針對標識,則您的美國申請必須涵蓋相同、完全一致的標識。此外,外國註冊上的國際類別以及商品和服務清單必須複製到您的美國申請中。您不得在美國申請中新增外國註冊未列出的商品和服務,並就這些新增的商品和服務主張以外國註冊作為申請基礎。不過,如果您只想保護外國註冊中列出的部分類別,而非全部類別,這是允許的。

為完成您以外國註冊為基礎提出的美國申請,我們需要向美國商標審查員提供該外國註冊譯成英文的副本。屆時,將審查該外國註冊,以確保國際類別以及商品和服務與美國申請相符,然後才會核發註冊。

必須注意的是,持有外國註冊並不保證您的商標一定能在美國獲准註冊。每一件美國申請都會經過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美國商標法,以及是否與在先申請和已註冊的美國商標存在混淆性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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